杭州莱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莱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拱商初字第17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地文。
被告:杭州莱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地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方地文、杭州莱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