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2072-1号
申请执行人***,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杭州莱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春路139号庆联大厦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3487913。
法定代表人方地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劳仲案字【2015】第15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程启碧人民币9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莱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