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晟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三晟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1823号
原告青岛三晟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楼1单元701户。
法定代表人单义全。
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4号。
负责人**国。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三晟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货地点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岛中学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朝辉
审判员韩福利
人民陪审员展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