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730号
申请人:黄昉,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巍,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196805,住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盛卫东。
第三人:泗阳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228955,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修利。
申请人黄昉与被申请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民政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昉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550000元,申请人黄昉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昉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学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羽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