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崔***与被告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