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4714连云港星灿贸易有限公司与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4714号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顾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培
书 记 员 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