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6533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82民初6533号
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吊装费、修车费、运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共计281834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将原告的铣刨机从邳州市辽河路运送至八路四号桥施工。被告***驾驶的苏C×××**、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一路口转弯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铣刨机从车上被翻入路沟中,受损严重。为此,原告相继花去吊装费、运费、维修费等共计约28183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1、事故发生是事实,运输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是***雇佣的司机。2、事故发生时,***不同意继续行驶,因道路不符合车辆行驶条件,原告工作人员强烈要求***运输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3、在原告诉请中,对于更换零配件,应扣除相应折旧费用,且车辆保养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4、车辆发生事故时,原告现场负责人要求***到现场后才能施救,导致救援时间拖延,扩大损失造成电子仪器损坏。5、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告运输车辆扣押至今,给被告造成损失,且由于车辆脱审,实际造成车辆报废。因此,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暂计5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将原告的一台铣刨机从邳州市辽河路运送至八路四号桥施工。***的雇员***驾驶***所有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拖运铣刨机过程中,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铣刨机倾覆入路边水沟中,导致铣刨机进水,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联系吊车将铣刨机自水沟中吊出,花费吊装费6500元。之后委托他人将铣刨机拖运维修,维修完毕后拖运回邳州,往返花费运费共计10300元。徐州汉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显示,原告支出维修费用共计265034元。以上费用共计281834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行驶证、驾驶证、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电话录音、吊装费发票、运费发票、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运送铣刨机,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铣刨机损坏,***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花费的吊装费、运费、维修费共计281834元,系原告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承担。被告***系***的雇员,非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其拖运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基于运输合同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故原告主张***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抗辩称,原告方人员指使在路况不宜时强行通过、拖延施救导致铣刨机损失扩大,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铣刨机维修费用过高,但经本院释明后未对铣刨机损失向本院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281834元。
二、驳回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许 晴
人民陪审员  汤友仕
人民陪审员  曹新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