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龙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训,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政,山东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0400元,减半收取计15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