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53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鲁0211执53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执5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丛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