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马凤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0.00元,执行费774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江涛
审 判 员 王熙中
审 判 员 徐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天文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