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087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东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98435U。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F0WND6X。
法定代表人:刘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云龙,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0385887F
法定代表人:刘明冉,总经理。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龙、青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16元,减半收取计164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58元,由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惠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亚菲
书 记 员 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