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高新区。
被告: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重庆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8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建与被告***、被告青岛盛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左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美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