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978号
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姜道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嘉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照,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佳佳,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田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染坊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琳,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田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6元,减半收取计7733元,由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