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宏顺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605号
申请人:青岛宏顺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水城村村西100米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50304522J。
法定代表人:刘耀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沙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5494。
法定代表人:姜道顺。
申请人青岛宏顺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宏顺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宏顺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艳红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