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南大街购物城八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236号58号楼1单元1603户。
主要负责人:马新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昌盛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84号长城花园B组团14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姜道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方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漓江西路877号内3栋办公3610户)。
法定代表人:马忠诚,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昌盛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方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山东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