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915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东端路南。
法定代表人栾丕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