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616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出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286号19栋18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5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5205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喆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