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29号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59H。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6号天一财富中心6号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少海新区。 被执行人:青岛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071758。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少海北路天鹅堡花园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以下情况:1、无证券、无车辆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2、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余额太少未扣划;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信息已经进行轮候查封;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青岛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