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2903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电话:15853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东端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系职工。
被告:牛国光,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牛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牛国光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4元,退回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