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7999C。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女姑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3749746B。
法定代表人张正龙,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正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5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