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经银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冲、青岛红黄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红黄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道良,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房经银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高,山东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涛,山东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岛红黄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市房经银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水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