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8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锦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3号江城壹号文化创意园23号楼202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品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武汉经开未来城B栋11层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3号江城壹号文化创意园2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锦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品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武汉锦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锦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