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青岛市北程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住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周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