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496号
原告:***,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46号-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 璐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