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

某某、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496号 原告:***,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46号-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北巴士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 璐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