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纵兆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