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县新市镇***管租赁站、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管租赁站,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子思桥村子思埭121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3783654XW。 法定代表人:单平。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管租赁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管租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373292.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及对被执行人住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已轮候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号,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轮候冻结其名下×××奥迪牌汽车、×××***牌汽车两辆,并向江苏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截至2022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373292.38元未受偿(不含逾期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管租赁。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4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