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某某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28号
申请人:**来,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月,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李茂成,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丁祖跃,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上列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直言,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区武装部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光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来、**月、李茂成、丁祖跃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月、李茂成、丁祖跃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68万元查封、冻结。申请人**来、**月、李茂成、丁祖跃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68万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月、李茂成、丁祖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6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