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民初33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红,泗洪县青阳法律服务所。
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1086911D,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洋,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破产,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