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2)苏1324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1086911D,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324执恢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研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帅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