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破15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10月27日,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现有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破产重整及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条件,同时,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中鸿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经查明,中鸿公司设立于2006年8月2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850万元。经管理人初步查明,中鸿公司目前资产总额为18774.31元,目前确认债权总额为11150151.95元,该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公司债务,且没有正常营业办公地点,没有重整或和解可能,亦不能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鸿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现该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翟良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