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居民委员会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男,1997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7********,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47号,系***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工业集中区。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42号。
原审被告:***,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泗州东大街3号7幢3**106室。
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颖都家园小区302室。
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联淮村六组。
原审被告:陈部,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大陈咀村十一组303号。
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梅花镇从****四组517号。
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徐宁路27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更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