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居民委员会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男,1997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7********,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47号,系***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工业集中区。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42号。 原审被告:***,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泗州东大街3号7幢3**106室。 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颖都家园小区302室。 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联淮村六组。 原审被告:陈部,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大陈咀村十一组303号。 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梅花镇从****四组517号。 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徐宁路27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更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