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10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11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信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221户。
法定代表人: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朕,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信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