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禾昌食品院内办公楼2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4月15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