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晨龙包装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77024640。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1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02775241。
法定代表人崔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仁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李向宗,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华建聚氨酯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夏堤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40489909。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春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镇马店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85689C。
法定代表人侯方圆,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红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504315121。
法定代表人王元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99019954B。
法定代表人付在秀,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社区西网点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35138959。
法定代表人纪秀玲,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赫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工业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8437592D。
法定代表人刘中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牛兆令,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柏润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380号华鲁国际御龙广场小区1号楼网点1单元35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86482855P。
法定代表人人刘振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岛经济区黄海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出口加工区韶海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856233K。
法定代表人陈平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86768072C。
法定代表人张振硕,系该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785106。
法定代表人刘卫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张仁江、李向宗、即墨市华建聚氨酯制品厂、青岛昌春圆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金日红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华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青岛赫铄物流有限公司、牛兆令、青岛柏润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红岛经济区黄海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325号、2322号、2341号、2338号、2332号、2328号、2340号、2342号、2326号、2337号、2330号、2339号、2343号、2336号、2329号、23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市200834324)的部分地上建筑物及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市201035804)的部分地上建筑物,上述建筑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相关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325号、2322号、2341号、2338号、2332号、2328号、2340号、2342号、2326号、2337号、2330号、2339号、2343号、2336号、2329号、2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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