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刘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2129号之一
原告: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29号2号楼1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王述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承,山东鹏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昌淑,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华,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艳,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20元,减半收取33810元,由原告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曹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