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方圆模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14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澄海1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方圆模具有限公司()住即墨市事通济街道办事处华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方圆模具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1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即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