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25号4层南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76863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6849431G。
负责人:郑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被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尉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