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7004号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蕾,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席丽敏,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潘忠池,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贺晓东,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现已被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退还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森
审判员 熊 敏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