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7004号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蕾,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席丽敏,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潘忠池,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贺晓东,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现已被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退还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森

审判员  熊 敏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