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异269号
异议人(案外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潘忠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苒,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伏爱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群,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和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部分涉案标的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29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青岛市合肥路X号、X号、X号、X号共X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2005年根据胶济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需要,济南铁路建管中心与青岛市重点工程指挥部(青岛建委工务建设局)签订合同,对渤海路段的铁路自管房居民实施搬迁,青岛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又委托青岛铁路分局青岛建筑段即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渤海路进行搬迁安置。根据相关协议和文件,安置房源由青岛市重点工程指挥部提供,委托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建筑段)与X等194户安置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该部分房屋安置居民最迟已经于2010年前后交清房款、交付居住,现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但因本案查封无法办理。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胶济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市区拆迁安置用房价格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青岛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青岛鑫基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3、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公告;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胶济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市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5、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浮山后一小区二期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6、X三人与异议人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定位协议;7、X户住房项目安置人员情况一览表。
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拆迁协议及明细表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协议进一步表明异议人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利人;证据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提交相应的付款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所主张的证明事项。与被执行人的协议中显示总共X套房产,即使是异议人主张的X套房屋解封成立,对于剩余房产仍然有权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青市中证经字第0016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青市中证经字第001551号《执行证书》。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对涉案X套安置房屋予以查封,2016年11月15日裁定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涉案194套安置房屋实际系第三人青岛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会议文件和协议,委托被执行人代建,由异议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安置人签订补偿安置合同,且相关协议、付款、实际交付均在本院2014年11月24日之前,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多种原因但均非异议人和X户安置户的自身原因,因此,本案异议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本案执行,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青岛市合肥路X号、X号、X号、X号共X户安置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伍亚荣
审判员  刁培峰
审判员  焦兴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