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45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1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BCNN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昱,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6849431G。
法定代表人:郑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理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君**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君**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君**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上诉人青岛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琼
审 判 员 谷林平
审 判 员 于 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敦收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李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