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02民初767号
原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彬传,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薇,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