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前调2053号
申请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商河路**。
法定代表人:郑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兆军,男,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