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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6342号 原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辽宁路1号2号楼4**102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春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春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青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青一级路K115+500右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1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30日,***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76Q**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莱西市309茂芝场往西400米处,因路面有坑,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因被告系莱西市公路直接管理、维修和保养责任单位,依法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辩称,本案原告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我中心已将莱西辖区的日常养护工作通过政府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给了通达公司,因相关道路养护问题引发的纠纷由通达公司承担责任。 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系涉案路段的养护主体,但本案事故的发生与涉案路段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30日4时40分许,***驾驶鲁B76Q**号小型汽车沿国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茂芝场村西处,路面有坑洼,汽车有颠簸。2022年7月30日13时54分,***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了报警记录、情况说明。2022年8月25日,**自行委托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鲁B76Q**号小型汽车受损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35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车辆受损与道路坑洼有因果关系,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