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即民初字第4662号
原告青岛通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于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典勋,即墨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解川功,即墨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守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通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守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通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通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凤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