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7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银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银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1元,减半收取6355.5元,由原告浙江银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旭阳
书记员 盛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