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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10877号
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乐清市白龙山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17670801。
法定代表人:赵章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宝,浙江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黎明东路23-25号8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4138A。
法定代表人:胡振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旭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