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根所,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郝云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鲁0211执5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根所与被执行人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5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