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9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原珠海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1077052K。
法定代表人:王绍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郝云利,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元路1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07075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云利、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15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41670元及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5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211执393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丰琦
审判员 李凯源
审判员 宋国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