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61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汤占峰。
被执行人: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郝云星。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0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816.00元,执行费587.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