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4180号 原告:***,女,1996年9月1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开原市,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原铁岭市土地局办公室1-1。 负责人:黄坤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巩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庞 龙